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