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的通知

宿医保规〔20232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医保职能部门:

为规范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结合《宿迁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3年版)》相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就医救助待遇参照门诊统筹待遇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每日处方限额100/人;村(居)卫生机构每日门诊处方限额30/人。超过处方限额的部分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1000/人,村(居)卫生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300/人。

本通知自20239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830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主办: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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