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的通知
宿医保规〔2023〕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医保职能部门:
为规范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结合《宿迁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3年版)》相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就医救助待遇参照门诊统筹待遇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每日处方限额1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每日门诊处方限额30元/人。超过处方限额的部分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300元/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