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试行)》的通知
宿医保规〔2023〕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技术服务中心:
现将《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
(试行)
为切实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6号)《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宿医保规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
一、服务项目
(一)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的,可根据《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需选择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共三大类28项,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14项、护理床位服务6项、医疗床位服务8项。具体护理服务项目与标准见附件。
1.参保人选择入住服务机构医疗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完成全部28项服务项目。
2.参保人选择入住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完成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项目。
3.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需要,在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范围内制定服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4.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家人、亲属等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需先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上门护理服务,亲情护理人员应同时接受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培训。2个月后,参保人仍选择居家亲情护理的,护理人员应根据参保人需求,参照14项基础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护理。
5.参保人选择居家接受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服务机构应在14项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6项护理床位服务范围内制定服务计划,并严格执行。亲情护理服务内容,护理人员应根据参保人需求,参照14项基础生活照料服务进行护理。
二、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市内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范围的,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待遇标准支付:
1.入住服务机构医疗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50元/天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
2.入住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40元/天的标准与服务机构结算。
3.居家接受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长不得低于1.5小时(超出1.5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时长),以月累计时长作为支付标准,按30元/小时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为900元。上门护理服务月度总时长不足30小时的,根据当月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不足月部分按当月实际享受待遇天数折算,不足1.5小时的按1.5小时计算。
4.居家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护理人员未完成上门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培训的,不得领取补助;接受培训但未合格的,按80%领取补助,合格次月按全额领取。
5.选择居家接受上门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亲情护理服务补助标准为15元/天,月度限额450元,上门服务机构护理每次服务时长不得低于1.5小时(超出1.5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时长),以月累计时长作为支付标准,按30元/小时与服务机构结算,月度限额为300元。上门护理服务月度总时长不足10小时的,根据当月实际服务时长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不足月部分按当月实际享受待遇天数折算,不足1.5小时的按1.5小时计算
(三)服务时长和服务完成情况有异议时由经办机构核查确认。
(四)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由长护险基金暂按20元/天的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补助。
(五)护理服务补助按月发放,当月护理服务补助在次月10日前发放至失能人员银行卡(社保卡)账户。
三、动态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动态调整长护险服务项目和标准。
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与内容
附件
宿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与内容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分钟) |
上门频次 |
机构频次 |
1 |
基本生活照料 |
头面部清洁及梳理 |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洁面部、梳理头发、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 |
10—20 |
3次/周 |
2次/日 |
2 |
口腔护理 |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协助上肢功能良好的护理对象采用漱口、自行刷牙的方法清洁口腔;对不能自理护理对象采用棉棒擦拭、棉球擦拭清洁口腔(包括假牙等)。 |
5—10 |
3次/周 |
2次/日 |
|
3 |
洗发 |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清洗和梳理头发,保持头发清洁整齐,无异味。 |
20—30 |
1次/周 |
1—2次/周 |
|
4 |
手/足清洁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手、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给予清洗手和足部。 |
15—20 |
3次/周 |
1—2次/日 |
|
5 |
指/趾甲护理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指/趾甲适时 进行护理。 |
10—20 |
2次/月 |
2次/月 |
|
6 |
助浴 |
根据护理对象病情、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等,选择适宜的方式沐浴或温水擦浴等。保护护理对象隐私,尊重心理需要,安全、舒适,防受凉、防烫伤;固定各种管道,保持通畅。 |
30—40 |
1次/周 |
1次/日 |
|
7 |
协助更衣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活动能力、有无肢体偏瘫,手术、引流管,选择适合的更衣方法为护理对象穿脱或更换衣物。 |
15—30 |
2次/周 |
3—5次/日 |
|
8 |
协助进食/水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饮食种类、液体出入量、自行进食能力,选择恰当的餐具、进餐体位、食品种类让护理对象摄入充足的水分和食物。 |
15—30 |
3次/周 |
3—5次/日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分钟) |
上门频次 |
机构频次 |
9 |
|
会阴清洁 |
根据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协助照顾对象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 |
10—20 |
3次/周 |
2次/日 |
10 |
便秘管理 |
帮助护理对象预防和减轻便秘。必要时为护理对象经肛门使用开塞露等,观察用药反应。 |
15—30 |
必要时 |
必要时 |
|
11 |
理发 |
清理头发,修剪整洁,吹干头发,保持美观、舒适。 |
10—30 |
1次/月 |
必要时 |
|
12 |
失禁护理 |
为大小便失禁的护理对象进行护理,及时更换衣服、纸尿裤或隔尿垫,保持局部皮肤的清洁、干燥;排便后用温水清洗会阴部,使护理对象舒适、房间无异味。 |
20—40 |
必要时 |
必要时 |
|
13 |
整理床单 |
为不能自理的护理对象采用适宜的方法整理床单,根据需要及时更换被罩、床单、枕巾,保持床单清洁、干燥、平整、舒适。 |
15—20分钟 |
2次/月 |
1次/日 |
|
14 |
压疮预防 |
对易发生压疮的护理对象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为护理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及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
15—30分钟 |
必要时 |
必要时 |
|
15 |
护理 床位 服务 项目 |
安全护理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活动能力、生理机能、居住环境等,做好坠床、跌倒、烫伤、误吸、误食、错服药物等意外的防护,同时对护理对象或其家属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 |
30—60分钟 |
|
1次/日 |
16 |
协助移动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和需求,协助护理对象床上适度活动,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帮助护理对象就近移动。 |
15—30分钟 |
|
必要时 |
|
17 |
便袋护理 |
为直肠、结肠或回肠肛门改道造瘘术后护理对象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包括肛门便袋的更换、 局部皮肤的护理等内容。 |
20—30分钟 |
|
必要时 |
|
18 |
协助排痰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有无手术、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 助护理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
20—30分钟 |
|
必要时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分钟) |
上门频次 |
机构频次 |
19 |
|
鼻饲 |
从胃管内灌注适宜的流质食物、水分和药物。 |
20—30分钟 |
|
必要时 |
20 |
康复:关节活动 |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及需要,进行主动或被动运动以维持或恢复关节功能,预防深静脉血栓的形成。 |
15—30分钟 |
|
1次/日 |
|
21 |
医疗 床位 服务 项目 |
给药 |
遵医嘱准备、给予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评价其效果。 |
10—20分钟 |
|
必要时 |
22 |
留置胃管 |
遵医嘱为不能经口进食的护理对象经鼻腔插入胃管,保证护理对象摄入足够营养和水分。 |
20—30分钟 |
|
必要时 |
|
23 |
压疮护理 |
遵医嘱,按护理对象压疮疮面大小,选择适宜的药物和合适的敷料,进行压疮伤口换药。 |
15—30分钟 |
|
必要时 |
|
24 |
灌肠 |
遵医嘱将灌肠液经肛门灌入肠道,软化粪块、刺激肠蠕动、促进排便、解除便秘、清洁肠道. |
15—30分钟 |
|
必要时 |
|
25 |
导尿 |
遵医嘱进行导尿操作.做好尿管固定、会阴护理,保持尿道口清洁,保持尿管通畅.定期更换尿 管及尿袋.拔管后观察护理对象自主排尿及尿液情况,遇有排尿困难及时处理。 |
20—30分钟 |
|
必要时 |
|
26 |
造口护理 |
遵医嘱执行造口护理,并做好周围皮肤护理,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
20—40分钟 |
|
必要时 |
|
27 |
康复:步行训练 |
遵医嘱在护理对象损伤或疾病治疗和恢复期,促进和协助病人步行以维持或恢复其自主身体功能。 |
10—15分钟 |
|
1次/日 |
|
28 |
康复:平衡训练 |
遵医嘱应用特定的活动、姿势和动作以保持、提高或恢复护理对象的平衡感。 |
15—30分钟 |
|
1次/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