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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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
索引号 MB1676512/2024-00143 分类 重点工作   医药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4-10-16
文号 宿医保办发〔2024〕25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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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待遇保障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异地急诊抢救(因工作、旅游等原因)以及转诊就医手续的,其在符合规定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非急诊也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符合规定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按规定下调执行。

前述符合规定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应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且在就医地医保部门实行门诊特殊病联网结算的服务机构范围。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手续,且其就医的医疗机构能够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对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进行分割,并经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我市的,其门诊特殊病对应合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就医地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将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明细进分割传输的,其门诊特殊病对应合规医疗费用仍实行手工报销。

三、完善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跨省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三)门诊费用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处方及相关病历资料;

(五)本人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提供材料不齐的,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指导参保人员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完善的材料。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提交必须材料的,有关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1016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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