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及价格政策,其中二、三类公立医疗机构均执行最新调整价格,一类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按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90%执行。医疗服务项目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的(含10元)尾数保留到元。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