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新调入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一)新调入乙类药品。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对新增品种和剂型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
(二)新调入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新增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30%。
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完善待遇政策
《2023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35个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设起付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报销限额 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之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四、明确退出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衔接
为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退出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支付政策继续参照单独支付管理,相关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国家最新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
五、扎实推进药品目录落地
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动态更新、医保责任医师动态调整等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更新维护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规范合理使用药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表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