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MB1676512/2024-00002 分类 重点工作   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12-29
文号 宿医保发〔2023〕43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附件2: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表.doc 附件1:苏医保发〔2023〕5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pdf
时效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11日起执行。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新调入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一)新调入乙类药品。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对新增品种和剂型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

(二)新调入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新增国谈及竞价准入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30%

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完善待遇政策

2023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35个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设起付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报销限额 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之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四、明确退出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衔接

为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退出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支付政策继续参照单独支付管理,相关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国家最新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

五、扎实推进药品目录落地

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动态更新、医保责任医师动态调整等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更新维护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规范合理使用药品。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表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