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苏价费〔2015〕213号)、《宿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宿价医〔2016〕6号)、《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宿价医〔2018〕106号)、《关于公布〈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1号)和省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目录》的实施范围为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公办乡镇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公办门诊部、公办诊所,和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
二、《价格目录》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备注”十个栏目。
1.项目编码: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在编码后增加一个小写英文字母,以区分不同方法或项目加收标准。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服务产出:指该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最终结果。
4.价格构成:指制定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医疗机构实际提供服务时,“价格构成”的个别要素因患者个体差异可以不发生的,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应允许医疗机构收费适用相应的项目和价格政策。此外,“价格构成”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医疗服务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5.项目内涵:用于规范名称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含”表示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以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收费。
(2)“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收费。
(3)“不含”后面所列内容不属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相应服务项目的标准另行收费。
6.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7.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8.价格:指完成该项目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
9.说明:指本项目在收费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内容。
10.备注:用于标明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权限。包括市定价、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用价格。
(1)“市定价”是指该项目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 健康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同意,并同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
(2)“市场调节价”是指该项目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由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3)“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用价格”是指该项目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有新增项目均设定试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试用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项目成本、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需履行公示后执行。
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价格目录》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得突破,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提前书面告知同级医保、卫健部门,并保持一定时期(半年)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五、全市所有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价格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或分解收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
六、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系统数据库管理。《价格目录》印发后,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收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按《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内部价格调整相关制度。及时更新数据库,仔细核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确保医院收费严格按《价格目录》执行到位。
附件:《宿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