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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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MB1676512/2023-00168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9-13
文号 关键词 长护险,护理保险,医疗保障,等级评估,明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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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6)、《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宿医保规〔2023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1-3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标准。全市范围内长护险,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迁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等文件,开展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二)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人员(4-8条)。一是明确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长护险失能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及各县医保经办机构,为市、县长护险评估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机构和业务承办机构主要职责;三是明确评估专家及评估员准入标准

(三)评估流程(9-20条)。一是明确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且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长护险参保人员,经现场评估符合要求的享受长护险待遇。二是明确提交申请表、自评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有效证件等证明材料;三是明确了七种不予受理情形;四是明确三种需开展评估复核情形;四是明确了申请人居家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200/次,申请人入住服务机构后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120/次收费标准。

(四)监督管理(21-25条)。一是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失能评估工作的指导。二是明确对发现的参保人员、承办机构、评估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协议约定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26-28条)。明确失能评估相关政策调整情形和文件实施时间。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照护服务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失能评估相关政策。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