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怀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良我市医保DIP支付方式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20年11月被确定为国家DIP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城市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住院医疗费用按DIP付费。3年来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了较好进展,DIP付费覆盖全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病案信息和结算清单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医疗费用结构更趋合理,DIP核心要素管理机制初步构建。您关于改良我市医保DIP支付方式的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市DIP支付方式,我们全部予以采纳。
一、关于按机构设置基金预算总额
DIP,即按病种分值付费,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按病种将付费单位转换成分值,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分值以及统筹区总额预算指标,得出每个分值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值实际价值付费的结算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DIP支付方式的地区,可以不将基金预算总额细分到每家定点医疗机构。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取消机构控制总额,全面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
二、关于DIP违规扣款项目不明确问题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DIP技术规范将病案质量、医疗质量与医保费用结算挂钩,病案质量、医疗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的公式在结算时扣除有关费用。规定公式涉及病案合规性指数、编码套高指数、编码套低指数、二次入院、低标入院、超长住院、死亡风险辅助目录评分等多个指标,计算较为复杂。虽然计算的规则以及相关的数据已在DIP信息系统向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展示,但相关临床医师难以理解。下一步,我们将优化和简化扣款指标,并会同各定点医疗机构研究将扣款指标改为考核指标的可行性,进一步提升DIP支付方式的透明度。
三、关于危急重症特例单议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2022〕54号)的规定,特例单议病例数控制在该医疗机构运用DRG/DIP支付病例总数的1‰-3‰。我们将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比例对市内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给予倾斜。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