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其中230102类和230103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院的80%,其余项目一、二、三类医院同价。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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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