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 整合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7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其中 31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疗机构的90%,
33类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医院执行价格为二类医疗机构的80%, 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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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