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基层医疗机构仍按原比价关系执行,为二类医疗机构的90%,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医保发〔2025〕2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