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各功能区医保职能部门,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宿医保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协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医保规〔2021〕2号);
二、废止《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医保规〔202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