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医保规〔2025〕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苏医保规〔2021〕1号),根据《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宿政发〔2023〕69号)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宿医保规〔2021〕1号),自即日起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