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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仍面临“三难”梗阻

  •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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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医保基金监管从事后检查处理向事前源头治理过渡,以信用管理为基础,激励医保监管对象规范医疗运行、遵守政策法规。宿迁医保局一直致力于医保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出台《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宿迁市医疗保障基金信用主体信用评定标准》,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实施信用主体积分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但在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三难”梗阻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下步工作中予以解决:

一是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精准定性难。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作为监管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药师)和参保病患是相对的利益共同体,在出现失信行为时,存在责任界定和有效取证的难题,导致相关失信行为难以定性。如,泗阳县同济医院的信访举报线索核查中,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反复住院问题,因相关当事人具备入院指征,在访谈中口径也与定点机构保持一致,导致难以对定点机构涉嫌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定性。

二是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精细分级难。医保领域失信行为,呈典型的橄榄型结构,由于医疗行为环节多,利益链条长,利益空间大,完全做到诚实守信的很少,而随着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加大,严重违规也很少,多数监管对象或多或少存在一般性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存在程度低和频率高的特点,同时同一监管对象在不同时点和病例中失主情形和程度也不相同,这些都导致精细分级分类的难度增大。如,在2020年基金监管“阳光行动”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的11家定点机构均存在违规失信行为,但发现问题中医药服务行为申报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药品耗材等进销存与实际不符的,医保项目对照上传错误等一般性失信行为占比达90%,存在问题同质化,对精细分类分级提出严峻挑战。

三是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精确评价难。医保基金监管既需要严格落实医保政策,又需要科学规范医疗行为,因而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但当前一方面医保系统医疗专业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医保与卫健的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联合执法的数量少力度小,数据共享和应用不到位,部门间配合紧密度亟待加强,这也为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确认、信用应用管理上造成障碍。如,对暂停CIK(免疫诊疗)的政策执行和行为界定问题,医保、卫健系统从上到下均有不同意见,相关医疗行为是否失信无法进行精确评价。

深入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势在必行,也行之有效,针对以上问题,建议自上而下,加强顶层设计,运用国家省政策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基层深化实施创造条件。建议:一是梳理行为标准。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研究,动员全国力量,梳理制定详细的失信行为标准库,并实现动态管理,联通共享;二是科学分类分级。在失信行为标准库建设基层上,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根据失信行为危害和影响,实施科学分类分级,督促引导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三是加强部门联动。自上而下建立医保卫健系统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和信用联动机制,对相关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加强研究,形成共识,精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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