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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议提案公开办理问答(二)

  • 发布日期: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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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什么?将会给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影响?

:医保支付方式是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具体方式,包括按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不同方式对临床诊疗行为有不同的引导作用。

我市于202011月被确定为国家DIP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城市并于202161日起实施住院医疗费用按DIP付费。3年来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了较好进展,DIP付费覆盖全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病案信息和结算清单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医疗费用结构更趋合理。

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绝不是简单的“控费”,而是引导医疗机构聚焦临床需求,采用适宜技术因病施治、合理诊疗,避免大处方、滥检查,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影响患者出院结算体验,患者出院实行按比例报销,即时结算出院。医保部门按照月度结算,结算的资金是该病种月度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患者因为少做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减少。医疗机构按病种支付标准仍然获得合理支付。

问题八:DIP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争抢冲高分值怎么办?

DIP即按病种分值付费,与传统的将医保基金付费控制总额下达到每家医疗机构后按项目付费相比,这种付费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由“分蛋糕”变为“抢蛋糕”。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能力越高、服务水平越优,获得的分值就越高,所谓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以此形成良性循环,达到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享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双赢”局面,这也是DIP支付方式改革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实践中,也存在医疗机构通过降低住院标准、分解住院、低码高套等违规手段去争抢冲高分值的情形,对于这些不正当的和违规的手段,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为定点医疗机构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自律,互相监督,举报、谴责争抢冲高分值行为。

问题九:据了解,存在医院要求医保患者住院15天后就必须出院的情况,是医保部门有相关规定吗?

答:医保部门出台的医保相关法规、政策里面没有对住院天数、单次治疗费用进行限制的规定。《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因结算方式调整、考核等理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属于违约行为。

部分医疗机构可能会为完成“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其他方面的考核指标而设置一些比较粗放的管理措施。我们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为参保群众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同时,希望参保人在遇到此类损害医疗权益的情况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我们将严格按照医保定点协议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问题十:针对抑郁症患者,医保有哪些政策可以帮到他们?

按照国家规定,医保实行目录管理。在医保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等,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另外,医保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等,还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的费用一般全部作为基本医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乙类的费用一般需要个人自付一定的比例之后,剩余部分作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如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抗抑郁药类别里,阿米替林、丙米嗪、帕罗西汀等,均为医保甲类药品;舍曲林、西酞普兰、度洛西汀等,均为医保乙类药品。

抑郁症“心理治疗”属于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例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心理治疗每次收费160元,则个人需要先行自付32元,剩余的128元作为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该参保人员所参加基本医保类型、定点机构类型等相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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