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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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MB1676512/2022-00154 分类 建议议案办理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9-19
文号 宿医保案﹝2022﹞1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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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程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慢性乙肝列为门诊特殊病医保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对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具体情况为:

门诊特殊病为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宜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根据我市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险待遇清单(2020年版)通知》(宿医保待〔2019 92号)文件规定,我市已将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分别列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

针对其中的建议,我们暂未采纳具体原因如下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不增加新的病种

20227月,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 46号),对全省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予以统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门诊特殊病共820个病种,未包含慢性乙肝等相关病种。根据文件要求,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门特范围,在省通知实施前各市已纳入但超过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病种可继续保留。您提出的将慢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列为门特病种因不符合省文件要求暂无法实施。

(二)门诊慢性病不增加新的病种

各统筹区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制度逐步规范门慢特病种范围,原则上不再自行增加门诊慢特病种。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各统筹地区对改革后门诊统筹待遇水平高于现有门诊慢性病保障水平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应过渡到按门诊统筹保障。目前,我市已经启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制定程序,预计年底前,相关文件可以出台。自20231月起,职工医保门诊待遇将得到较大提升。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争取将慢性乙肝等病种纳入省门特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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