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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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MB1676512/2022-00149 分类 建议议案办理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9-19
文号 宿医保案﹝2022﹞1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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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答复

唐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农村籍60周岁以上老兵老烈子办理医疗补充保险减轻医疗负担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之后,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我们对接了市退役局、市人财保公司、市银保监会等部门,学习借鉴了相关医疗救助文件,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困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针对其中的建议,我们采纳了2条、落实了1,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和老烈士子女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制度,一体纳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减轻他们医疗负担”建议,答复如下:

一是建议退役局牵头推进农村籍60周岁以上老兵老烈子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学习借鉴原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大病补充保险的做法,建议由市退役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向市政府申请设立新的补充保险经市政府发文明确后,市退役局会同市医保局积极争取市财政局支持,拨付相关专项资金,设立60周岁以上老兵老烈子医疗补充保险。  

二是市医保部门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目前江苏医惠保由市医保局引导,市人寿公司牵头推进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满足农村籍60周岁以上老兵老烈子一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 

2.关于“完善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统一纳入全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对纳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体系的及时开展临时救助”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建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扩大重点优抚对象认定范围。根据2019626日,我局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宿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宿退役军人发〔201953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宿迁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上六类对象,由市退役局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认定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建议市退役局修改完善《宿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向市政府申请扩大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范围,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和老年烈士子女纳入其中。

二是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2020717日,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宿医保待〔202065号),已将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列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市退役局动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年烈士子女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再按规定享受医疗优待。2021年为28名身患大病退役军人家庭实施专项救助,每户家庭至少5000元以上,其中2户因病陷入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每户援助3万元。

三是制定《宿迁市关于健全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方案》。市医保局将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健全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定我市《实施方案》,在退役局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推动我市困难群体大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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