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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宿医保案﹝2020﹞14号 签发人:葛翔宇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晁先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标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局对于建议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建议办理工作计划,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您的建议,对医保付费政策进了调整。
一、调整精神障碍患者付费标准
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宿医保待〔2020〕27号),对精神疾病付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有:
(一)对于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病以及精神病急性发作,实行按病种付费,付费标准为三级医院12000元,二级医院11000元,一级医院10000元。前述各病种按照临床路径进行治疗,住院天数为35天至56天。
(二)对于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付费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0元,二级医院9500元,一级医院9000元,医疗机构提前在有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每40天结算1次。
二、关于将经颅磁刺激等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由各省医保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设区市没有这一权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对精神病按病种付费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经与市内各精神病医院进行充分沟通后,对病种付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将积极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您关于将经颅磁刺激等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指导,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王波
联系电话:84368307
抄 送:市政协提案法制委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