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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护她丨妇女节特辑(二)职工、居民生育待遇

  • 发布日期: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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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职工生育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具体如下: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自2022210日起,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截至20222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上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执行。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按参保女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生育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四、生育待遇申领流程

1.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参保职工持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参保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参保职工产假或休假结束后,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参保职工身份证、出院记录、单位开户行账号等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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