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行时|机制篇(三):宿迁市四举措完善医保协商谈判机制
- 发布日期:
2024-12-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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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平等共商,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参与医保协商谈判机制,提升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在DIP改革,医保基金管理等过程中的参与度,切实提升医保基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透明度。
一、确定协商主体
集体协商以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人员代表为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推荐院领导,财务、医保、医务处等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区域集体协商代表。根据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分组方案,结合区域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确定参加集体协商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都有自身代表。
二、完善协商内容
协商谈判包括形成了涵盖年度协议续签、DIP付费办法修订、DIP病种目录确定、医保总额预算、点值测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等重要改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范流程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谈判工作。在DIP病种分值谈判中协商谈判中,在保持国家核心病种的前提下,完善基层病种,鼓励分级诊疗。
三、规范协商程序
对于集体协商谈判事项,市医保部门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办法》《宿迁市按病种分值付费特例单议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按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对集体协商谈判作出制度安排。集体协商谈判前,市医保局做好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归集等工作,并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就医疗机构反映集中的问题,形成重点协商谈判问题清单。
四、加强结果运用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动态调整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根据医保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及时将集体协商谈判确定的事项运用到综合绩效评价中去,与定点机构年度考核相挂钩,引导定点机构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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