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4-14 - 来源:
- 访问量: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宿迁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苏医保函〔2020〕40号)要求,定于2020年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主题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宣传内容
(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及举报奖励政策;
(三)违法违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四)宿迁市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工作
(一)开设网上专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公布基金监管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线索处理办法、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等,加强内容重点解读,及时发布宣传月期间相关活动信息。
(二)组织媒体专版。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的有效沟通,采取邀请报刊、电台、电视台组织专版、制作专辑等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宣传活动影响,同时注意掌握和化解舆情风险。
(三)制发宣传资料。要在市局提供的宣传材料基础上(见附件),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一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需要的海报、折页、小册子等宣传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柜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张贴、发放。
(四)拓宽宣传渠道。要加强与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户外楼宇大屏、公共交通显示屏、公共楼宇电梯广告屏等开展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开展广场和社区宣传活动。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热心医保事业的人员吸纳进社会监督员队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两定机构及参保人,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监督。
(六)开展信用承诺。要加强与当地医药行业协会联系,联合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开展网上倡议活动,签署医保医师、医保药师防范欺诈骗保诚信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源头规范。
(七)公布举报渠道。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并保证畅通,规范举报线索办理和反馈工作流程,及时落实基金监管举报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员依据《宿迁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兑现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围绕宣传主题,精细制定宣传月活动实施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措施,妥善推进活动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宣管结合。各地要坚持正面引导,把握舆论方向,重在宣传医保基金监管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持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同时要把宣传活动与基金监管相结合,宣管并重,增强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实效。
(三)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收集相关图片影像资料,于4月8日、18日、28日分别上报一次宣传月活动统计表和公开曝光案例统计表(附件4、附件5),并于5月8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局基金监督处。
联系人:王梦媛 电话:84368059邮箱:jjjdc11@163.com。
附件:1、宣传用语
2、宣传资料
3、承诺书
4、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5、公开曝光案例统计表
附件1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宣传用语
1、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2、打好欺诈骗保“歼灭战” 护好人民群众“救命钱”
3、依法依规重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4、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5、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6、绷紧防范之弦 严打医保诈骗
附件2
宣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4、《江苏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5、《江苏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举报线索处理暂行办法》;
6、《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0、本地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11、医保小常识
附件3
承诺书
1、定点医疗机构代表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2、定点零售药店代表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3、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代表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代表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